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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来源:自然资源部 | 作者:pmoaab954 | 发布时间: 2018-12-25 | 1130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六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对主要目标与指标、重大工程、规划分区方案等进行论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行业的意见。

  第三章实施

  第二十七条下列矿产资源规划,由自然资源部批准:

  (一)国家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二)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三)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由自然资源部批准的其他矿产资源规划。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论证听证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涉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退回原编制机关修改、补充和完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程的,不得批准。

  第三十条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第三十二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批准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年度实施制度,对下列事项作出年度实施安排:

  (一)对实行总量控制的矿种,提出年度调控要求和计划安排;

  (二)对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提出调整措施和年度指标;

  (三)引导探矿权合理设置,对重要矿种的采矿权投放作出年度安排;

  (四)对本级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工作,提出支持重点和年度指标。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可以根据形势变化和管理需要,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有关安排作出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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