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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来源:自然资源部 | 作者:pmoaab954 | 发布时间: 2018-12-25 | 11308 次浏览 | 分享到:

  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做好相应的调查评价和专题研究等基础工作。

  第十八条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依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程。

  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和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和技术要求,集成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成果,组织建设并维护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

  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的建设标准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拟定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工作原则;

  (二)主要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三)重大专题设置;

  (四)经费预算;

  (五)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关系;

  (二)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切实可行;

  (四)体现系统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整装勘查、集约开发、综合利用和发展绿色矿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期限为5年至10年。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期限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四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背景与形势分析,矿产资源供需变化趋势预测;

  (二)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主要目标与指标;

  (三)地质勘查总体安排;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总量调控;

  (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与储备的规划分区和结构调整;

  (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目标、安排和措施;

  (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的总体安排;

  (八)重大工程;

  (九)政策措施。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内容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直接涉及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矿产资源规划内容,应当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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