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在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的,除探矿权注销审批登记外,申请人应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查询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直接书面报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范本)见附件5。
(十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应以国土资源部为主送单位,编正式文号并加盖单位公章,以PDF文档形式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的“国土资源部远程申报系统”直接传输至部政务大厅。若涉及铀矿采矿权开采范围、生产规模的,按秘密级文件的相关规定报送。
(十二)军事部门意见由审批登记机关直接征询,其他部门文件资料由申请人按规定报送。
五、其他规定
(十三)本通知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适用于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申请,省级及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2018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审批表及审批通知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申请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报件清单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2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土资源部矿业权(非油气矿产)申请审批相关文件报送方式的函》(国土资厅函〔2014〕644号)同时废止。
2017年12月18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