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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来源:中国人大网 | 作者:来源/中国人大网 | 发布时间: 2024-04-30 | 363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十八条

上级国家机关从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组织和鼓励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经济发达地区学习,同时引导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工作 。

第五十九条

国家设立各项专用资金,扶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设立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 不得用以顶替民族自治地方的正常的预算收入。

第六十条

上级国家机关根据国家的民族贸易政策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从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六十一条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对外经济贸易 ,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发展地方优势产品出口,实行优惠 的边境贸易政策。

第六十二条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 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第六十三条

上级国家机关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改善农业、牧业、林业等生产条件和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扶持民族自治 地方合理利用本地资源发展地方工业、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 工业品的生产。

第六十四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 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多层次、多方面的对口支援,帮助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 、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 产和生活。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国家引导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到民族自治地方投资,开展 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第六十六条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部署。

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 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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