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5月21日
中共中央在北京举行工作会议,制定《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会议在中央和各地负责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制定《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修改部分主要是取消原草案中公共食堂和供给制的规定,并讨论了商业工作和城乡手工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