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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
来源:国土资源部 | 作者:pmoaab954 | 发布时间: 2018-12-25 | 1194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三)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四)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矿业权交易过程中,矿业权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矿业权交易平台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矿业权交易规则及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

第四十四条 矿业权交易活动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第四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立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2号)同步废止。

本规则发布前,国土资源部以往有关矿业权交易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矿业权交易的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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